根据内蒙古证监局在2025年7月18日发布的公告,纪雄飞因中银证券(601696)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,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,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同时,该营业部也收到了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
该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91号)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75号)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。
作为营业部负责人,纪雄飞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,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将该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纪雄飞应认真吸取教训,增强合规意识,确保此类情况不再发生。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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